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會展活動,維護會展活動各方主體合法權益,促進會展業發展,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動建設國際會展之都,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會展業的促進、服務和規范,適用本條例。
國家對會展業和會展活動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定義)
本條例所稱會展業,是指通過舉辦會展活動,促進貿易、科技、文化等領域發展的綜合性產業。
本條例所稱會展活動,是指舉辦單位通過招展方式,在特定場所和一定期限內,進行物品、技術或者服務等展示,為參與者提供推介、洽談、交流等服務的商業性活動,但以現場銷售為主的展銷活動除外。
第四條(總體要求)
本市會展業發展遵循市場運作、政府引導、公平競爭、行業自律的原則,堅持國際化、專業化、品牌化方向,加強產業聯動,提升城市能級,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政府職責)
上海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會展業的統籌規劃,完善會展活動公共服務體系,組織市有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落實各項促進、服務和保障措施。
本市建立會展業發展議事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會展業重大政策制定,協調會展業發展中的重大事項。
上海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協調,做好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等重大會展活動的服務保障。
第六條(部門職責)
上海市商務部門是本市會展業的主管部門,負責會展業綜合協調、引導規范和服務保障等工作。區商務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會展業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公安、應急、市場監管、教育、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文化旅游、衛生健康、統計、體育、綠化市容、知識產權、城管執法、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會展業發展與規范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行業組織)
本市與會展業相關的行業協會、促進機構等行業組織(以下統稱“會展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信用建設,開展市場研究、業務培訓和相關評價評估,促進行業信息交流與合作,推動行業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第二章 促進與發展
第八條(產業發展規劃)
上海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編制本市會展業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布局規劃)
上海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等部門編制會展場館布局規劃,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后,納入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
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商務、文化旅游、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按照會展場館布局規劃的要求,支持與城市定位和產業特色相符合的會展場館建設,完善會展場館周邊交通、餐飲、住宿、通訊等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條(財政資金支持)
上海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會展業發展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重點支持品牌會展培育、會展業政策宣介、會展業與相關產業聯動等工作。
充分發揮市、區相關專項資金的引導激勵作用,對本市會展業發展給予支持,促進會展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一條(社會資金支持)
鼓勵各種社會資本通過設立會展業投資基金等方式,為會展產業集聚和相關服務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第十二條(企業和項目引進)
鼓勵境內外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和會展服務單位在本市設立總部,并在通關流程、人才引進、資金結算、投資便利、人員出入境等方面按照規定給予支持。
本市建立國際會展活動引進和申辦聯動機制。商務、文化旅游等部門和會展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國際交流合作,積極引進國際知名會展行業組織和國際知名會展活動。
第十三條(支持企業做大做強)
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具有市場競爭力的示范企業,支持企業通過收購、兼并、聯營等方式,組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會展業集團。
第十四條(國際化培育)
本市會展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和會展服務單位的指導,鼓勵其加入國際知名會展行業組織;支持本市會展項目取得國際認證,提高全球輻射和服務能力,提升本市會展品牌的國際影響力。
本市支持境外機構在特定會展場館獨立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會。
第十五條(產業聯動)
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搭建資源共享平臺,推動會展業與旅游、演藝、文化創意等產業聯動發展,擴大會展業的溢出帶動效應。
第十六條(區域合作)
支持本市會展活動舉辦單位在長三角等區域舉辦系列展,通過品牌合作、管理合作等形式推動會展業區域聯動。
鼓勵本市會展行業組織在長三角等區域建立會展業聯動發展工作機制,建設長三角等區域特色展覽展示平臺,舉辦區域聯動主題會展活動。
第十七條(人才引進)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和完善以市場為導向、與國際會展之都建設相適應的會展人才使用評價機制,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
鼓勵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和會展服務單位通過市場機制從國內外引進高層次、緊缺會展人才。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引進的高層次、緊缺會展人才在戶籍和居住證辦理、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校企合作)
市教育部門應當支持本市高等院校結合會展業發展需求,優化會展業相關學科專業設置與人才培養結構,培養高端復合型會展人才。支持有條件的高等院校開展會展專業貫通人才培養。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教育等部門搭建校企合作服務平臺,引導本市高等院校與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和會展服務單位加強校企合作,設立會展教育與培訓基地,推進校企協同育人。
第十九條(智慧會展)
市商務、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和會展場館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會展活動保障和公共服務智能化。
鼓勵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和會展服務單位運用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和移動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服務與管理創新,形成線上線下會展活動的有機融合。
支持會展場館單位推進智慧場館建設,通過信息化手段整合各類安全防范措施和會展服務資源,提高會展活動技術水平和服務功能。
第二十條(綠色會展)
本市遵循減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環的原則,積極發展綠色會展,推廣應用各種節能降耗的器材設備,鼓勵舉辦單位、場館單位、會展服務單位和參展單位(以下統稱“會展活動各方主體”)的綠色環保行為。
第三章 服務與保障
第二十一條(會展活動一網通辦)
本市在“一網通辦”平臺建立會展統一服務窗口(以下簡稱“平臺服務窗口”),加強業務協同辦理,優化政務服務流程。
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和會展服務單位可以通過平臺服務窗口,申請辦理消防、戶外廣告等與舉辦會展活動相關的行政許可、備案等有關行政事務。應急、綠化市容、規劃資源、商務等部門依法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及有關行政事務辦理結果,統一通過平臺服務窗口反饋。
第二十二條(備案制度)
舉辦單位舉辦會展活動時,應當在發布招展信息前,將會展活動名稱、舉辦時間、舉辦地點等信息,向市商務部門備案。
商務、海關等部門以及區人民政府對經備案的會展活動,依申請給予展品進境通關便利、大型活動保障等公共服務。
會展活動信息備案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商務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貿易便利化和人員出入境)
海關應當優化會展活動展品的通關手續和監管流程,按照規定延長相關展品暫時進境期限;會展活動結束后,允許符合規定的境外暫時進境展品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并準予核銷結案。
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為信用良好的會展活動各方主體相關人員提供出入境便利。
第二十四條(日常保障)
會展活動舉辦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會展活動突發事件應對機制。
會展活動舉辦地的區商務、公安、應急、市場監管、城管執法、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會展活動的現場聯合檢查,及時處置突發事件,保護會展活動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大型會展活動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等大型會展活動保障機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安全保障、交通協調、人員疏導、突發事件處置等工作。
舉辦預計單日人流超過五萬人次的會展活動,舉辦單位可以向活動舉辦地的區商務部門提出保障需求。區商務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向區人民政府提請啟動區級保障機制。
區人民政府認為相關會展活動超出區級保障能力的,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提請啟動市級保障機制。
第二十六條(知識產權保護機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會展活動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會展活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指導,快速處理會展活動知識產權違法行為。
舉辦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會展活動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會展活動知識產權投訴機構由舉辦單位人員、相關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法律專業人員等組成。必要時,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可以應舉辦單位要求派員指導。
舉辦單位或者其設立的會展活動知識產權投訴機構初步判斷參展產品構成侵權的,舉辦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遮蓋、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參展資格等措施,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市知識產權相關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會展業標準化)
市商務等部門應當完善會展業標準化體系,強化會展業標準實施與監督,提升會展業質量和水平。
市標準化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會展業相關地方標準,加強對地方標準的宣傳和推動實施工作。
鼓勵會展行業組織、會展活動各方主體參與標準化工作,制定場館管理、經營服務、節能環保、安全運營等團體和企業標準。
第二十八條(統計分析)
市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文化旅游等部門制定會展業統計辦法,完善統計指標體系,優化調查方法,建立會展業統計數據庫,開展大數據分析,并對會展業發展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
第四章 規范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公平競爭)
本市依法保障會展活動各方主體開展公平競爭。場館單位、舉辦單位等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在交易時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第三十條(合同示范文本)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公安、知識產權等部門制定會展活動相關合同示范文本,引導會展活動各方主體使用。
第三十一條(名稱標識規范)
會展活動的名稱、標識、主題等應當遵守國家與本市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或者產生其他不良影響。
舉辦單位使用會展活動名稱和標識時,不得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其他會展活動或者與其他會展活動存在特定聯系。
本市鼓勵舉辦單位在會展活動名稱中使用個性化文字,通過申請注冊商標等方式保護會展活動名稱等無形資產。
第三十二條(會展活動信息發布規范)
舉辦單位應當以自己的名義發布招展信息,并與會展活動備案信息相符,不得發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
會展活動的名稱、場所、時間、面積等發生變更的,舉辦單位應當提前變更備案信息,及時告知參展單位,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場館安全)
場館單位應當建立場館的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安保人員,在場館內設置監控、消防、急救等安全標識和設施設備,并指導舉辦單位、參展單位、會展服務單位等做好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會展活動安全)
舉辦單位應當做好會展活動安全事前風險評估,按照相關標準,采取相應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依法對其舉辦的會展活動安全負責。
舉辦單位應當與場館單位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和義務,制定安保措施和應急預案。
舉辦單位和參展單位搭建會展活動臨時設施,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并遵守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標準。
會展活動期間出現安全風險上升的情況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的,舉辦單位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并立即向公安等相關部門報告。會展活動各方主體應當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五條(市容環保規范)
舉辦單位和場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行政許可要求,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依法配置廢棄物收集設備,加強會展活動垃圾分類和回收再利用,并在會展活動結束后及時拆除戶外廣告設施,妥善處理廢棄物。
綠化市容、生態環境、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對會展活動中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廢棄物收集設備,防范和處理環境污染等行為進行指導、規范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展品合法性規范)
參展單位展出的進境展品應當辦理通關手續,接受海關監管。
舉辦單位在會展活動開始前,應當對參展單位有關展品的知識產權證書、海關通關文件、地圖展品的審圖號等進行查驗。
第三十七條(會展活動行為規范)
參展單位不得展示假冒偽劣、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展品,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在會展活動中展示與主題不符的展品或者從事其他與主題不符的活動。
參展單位在會展活動中展示與主題不符的展品或者從事其他與主題不符的活動的,舉辦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遮蓋、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參展資格等措施。
第三十八條(信息保護規范)
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和會展服務單位收集參展單位和觀眾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征得被收集者同意。
信息收集方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不得超出被收集者同意的范圍使用相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糾紛解決機制)
本市鼓勵律師事務所、仲裁機構、調解組織、公證機構等法律服務機構為會展活動糾紛處理提供高效、專業的服務。
舉辦單位應當在會展活動現場設立糾紛處理機構,或者委托法律服務機構進駐現場處理糾紛。
第四十條(約談)
商務部門在日常管理檢查中發現會展活動各方主體存在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可以會同市場監管等部門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四十一條(信用管理)
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會展活動各方主體在會展活動中產生的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歸集,并依法對失信主體采取懲戒措施。
會展活動各方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應當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標明對該嚴重失信行為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信息,并通過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公示。
(一)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者舉辦單位明知參展單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而不作處理;
(二)發生生產安全、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
(三)其他嚴重破壞會展業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市商務部門應當公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并同時公開名單的列入、移出條件和救濟途徑。
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嚴重失信行為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對舉辦單位違反名稱標識規范的處罰)
舉辦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會展活動名稱和標識時,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其他會展活動或者與其他會展活動存在特定聯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舉辦單位違反發布信息規范的處罰)
舉辦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發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民事責任)
會展活動中,會展活動各方主體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行政責任)
商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會展活動管理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參照適用)
對非營利性展示活動的促進、服務和規范,可以參照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七條(名詞解釋)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舉辦單位,是指負責制定和實施會展活動計劃方案,對會展活動進行統籌、組織和安排的單位;
(二)場館單位,是指為會展活動提供場地和相關服務的單位;
(三)會展服務單位,是指在會展活動中主要為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參展單位、觀眾等各方提供搭建、物流、餐飲等專業服務的單位;
(四)參展單位,是指將物品、技術、服務等在會展活動中展示交流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