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2014年10月1日實施 二維碼
發表時間:2015-04-21 09:08來源:互聯網 2014年9月20日,廣州市公安局在越秀區人民公園南廣場舉行廣州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宣傳日暨《廣州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頒布實施宣傳活動。據了解,《規定》于今年7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將于10月1日正式實施。 群眾性活動有哪些? 花市燈會美食節招聘會 廣州市大型群眾性活動素來有規模大、規格高、參加人員多、危險系數高、安全問題突出等特點,特別是隨著廣州亞運會成功舉辦,后亞運時期大型群眾性活動蓬勃發展。 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公開承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活動:體育活動;文藝演出活動;展覽會、展銷會、交流會等活動;花市、拜祭、游園、燈會、登高、焰火晚會、廟會、節慶、美食節等活動;招聘會、推介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活動;公益慈善活動。但商場、步行街、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廣場、娛樂場所、游泳場等在其日常業務范圍內舉辦的活動除外。 承辦者要辦哪些手續? 須出具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規定》指出,承辦者主要負責人是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責任人,由幾家承辦者聯合承辦的,應當通過簽訂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承辦者應當制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其中方案須包括“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人員、車輛進出路線安排,現場安保人員培訓計劃等13項內容。 在問責方面,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管理者擅自將場地提供給未取得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的承辦者使用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履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職責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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