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廣州市海珠區扶持會展業發展實施方案 二維碼
發表時間:2017-12-21 15:09 為引導社會資本加大對會展業的投入,支持各類展會和展覽企業向海珠區聚集,加快會展業發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對展覽企業的扶持 本方案所稱的展覽企業是指以從事會展相關業務為主營業務,并依法具有從事相關服務經營資質的企業,包括展覽公司和展覽服務公司。展覽公司是指作為展會經營主體的組展商公司;展覽服務公司是指直接為展覽會提供展館、設計、承建、布展等服務的公司。 (一)展覽企業扶持措施 1.在海珠區新設立(含遷入,下同)的展覽公司,展覽業務年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上的,給予獎勵。公司展覽業務年營業收入首次超過200萬元的,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首次超過500萬元的,給予一次性15萬元獎勵;首次超過1000萬元的,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達到獎勵條件的公司于下一年度兌現獎勵。獎勵金額按該公司達到的最高獎勵標準執行,不重復獎勵,公司展覽業務年營業收入提高的,按獎勵標準差額補足獎勵。該款適用于2013年度至2019年度展覽公司。 2.在海珠區新設立的展覽服務公司,年服務展覽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司展覽服務業務年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上的,給予獎勵。操作同上述第1項。該款適用于2013年度至2019年度展覽服務公司。 3.展覽公司在境外(含港澳臺,下同)獨資或合資設立子公司,且在境外舉辦展覽面積0.6萬平方米以上的展會的,在新辦展年度或下一年度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在境外設立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且在境外舉辦展覽面積0.6萬平方米以上的展會的,在新辦展年度或下一年度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每個公司在同一國家或地區原則上只享受一次獎勵。 4.國際著名展覽公司在海珠區設立子公司,且在海珠區舉辦展覽面積0.6萬平方米以上的展會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在海珠區設立獨立核算的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或辦事機構,且在海珠區舉辦展覽面積0.6萬平方米以上的展會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新設立的子公司或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或辦事機構正常經營滿1個完整自然年度后兌現獎勵。 5.對新獲得UFI(國際展覽業協會)認證的展覽企業,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 6.對海珠區社會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展覽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給予特別貢獻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區發展會展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區會展辦”)提請區發展會展業工作領導小組另行決定。 (二)有關說明 1.對有關國際著名展覽公司的認可,由廣州琶洲會展經濟促進會(以下簡稱“會展促進會”)組織專家評審后予以確認,經確認后方可申請享受相關待遇。 2.國際著名展覽公司在海珠區設立子公司、獨立核算的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辦事機構,海珠區展覽公司到境外設立子公司、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辦事機構的,應在辦妥設立機構手續后3個月內向會展促進會提出申請獎勵預登記,并于第一個申請期(當年或次年的5月份)向會展促進會提出獎勵申請。 3.同一展覽企業同一年度同時符合本方案中展覽企業多條扶持措施的,按照實際獎勵金額較高的條款執行。符合本方案獎勵條款并同時符合海珠區其他扶持政策中有關獎勵條款規定的,按照實際獎勵金額較高的條款執行。 二、對展會的扶持 本方案所稱的展會是指各種展覽會、博覽會、展銷會、交易會。 (一)展會扶持措施 1.首屆在海珠區舉辦、承諾在海珠區連續舉辦5屆以上、每屆展覽面積達到0.6萬平方米以上的創新性題材的專業展會;或從廣州市以外移至海珠區舉辦、承諾在海珠區連續舉辦5屆以上、每屆展覽面積達到1萬平方米以上的展會,前三屆分別按場館收取的展覽服務費的30%、20%、10%比例給予展會經營方資金獎勵,每屆最高30萬元。 (1)若展會對海珠區會展經濟或者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重大積極影響的,經營方可申請獎勵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每屆獎勵金額最高50萬元。獎勵金額經區發展會展業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后報請區政府決定。 (2)若展會由國務院部門、省級政府、全國性行業協會或者著名展覽公司主辦的,經營方可申請獎勵比例提高,但不多于10個百分點,每屆獎勵金額最高50萬元。獎勵金額經區發展會展業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后報請區政府決定。 (3)若首次在海珠區辦展(包括新創辦和遷入,下同)展覽面積即達到10萬平方米以上的,經營方可申請獎勵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每屆獎勵金額最高80萬元。獎勵金額經區發展會展業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后報請區政府決定。 2.若首次在海珠區辦展,展覽面積達不到前述獎勵條款要求的起點面積的,則可從展覽面積達到起點面積之屆別開始,獎勵3屆,獎勵屆別可不連續,但計算跨度最多不超過前5屆。 3.對在海珠區內舉辦展覽面積0.6萬平方米以上、且比上屆展覽面積有所增長的展會,給予展會經營方獎勵,每屆獎勵最高30萬元。其中,對展覽面積0.6萬平方米至3萬平方米、展覽面積增長40%以上的展會,以該屆場館收取的展覽服務費和展覽面積年度增長率的乘積作為計算基數(下同),按照計算基數的40%給予獎勵;對展覽面積3萬平方米至5萬平方米、展覽面積增長30%以上的展會,按照計算基數的30%給予獎勵;對展覽面積5萬平方米至10萬平方米、展覽面積增長20%以上的展會,按照計算基數的20%給予獎勵;對展覽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且比上屆舉辦的展覽面積增長10%以上的展會,按照計算基數的10%給予獎勵。 4.在海珠區內舉辦展覽面積0.6萬平方米以上的展會,境外企業參展面積占20%以上的,對展會經營方的海外推廣費用(包括印制外文宣傳品、海外媒體投放廣告、其他形式推廣活動的費用)給予50%獎勵,每屆獎勵最高20萬元,同一公司一年內最多不超過30萬元,同一公司歷年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5.展覽公司或其境外子公司獨自或與其它公司合作在境外舉辦定期展會,且每屆展覽面積0.6萬平方米以上的,前三屆分別按場館收取的展覽服務費20%、15%、10%的比例給予展會經營方資金獎勵,每屆獎勵最高20萬元。 6.專業化程度高、在海珠區連續舉辦10屆以上的展會,給予展會經營方獎勵。對連續舉辦10屆以上、20屆以下,最新一屆展會展覽面積0.6萬平方米至5萬平方米的展會,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最新一屆展會展覽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展會,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連續舉辦20屆以上,最新一屆展會展覽面積0.6萬平方米至5萬平方米的展會,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最新一屆展會展覽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展會,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獎勵金額按該展會達到的最高獎勵標準執行,不重復獎勵,展會屆別或展覽面積提高的,按獎勵標準差額補足獎勵。 7.對新獲得UFI認證的展會,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 8.首次在海珠區辦展的展覽公司,可申請區會展辦協助辦理展會有關手續,協調解決辦展過程有關問題。區政府鼓勵展覽公司和展館建立長期穩定合作關系,鼓勵展會與展會之間、展館與展館之間、展館與展會之間友好合作、良性競爭。 (二)有關說明 1.展會的經營方,指該展會場地的承租方或展會攤位的銷售方。承租方和銷售方不是同一公司的,雙方自行協商申請主體(一經選擇,原則上不得變更,下同)。展會由多個公司聯合組辦的,自行協商由實際經營展會的展覽公司申請、享受本方案相關扶持措施。 2.同一展會同一年度同時符合本方案展會多條扶持措施的,按照實際獎勵金額較高的條款執行。 3.對有關著名展覽公司、首屆或首次舉辦、創新性題材展會、國際性、全國性展會和專業性展會的認可,由會展促進會組織專家評審后予以確認,經確認后方可申請享受相關待遇。 4.對本條中涉及海外租用場地租金、海外推廣費用等使用外幣支付的費用,按實際簽訂場地租賃合同當日或實際支付推廣費用當日的匯率折為人民幣計算。 5.在自有場館舉辦的展會且沒有產生展覽服務費的,由會展促進會組織調研該展館當年的展覽服務費平均水平,經區會展辦審核后,按展覽服務費平均水平執行相應獎勵。 6.若展會一年內舉辦多屆且都符合獎勵標準的,原則上于展會舉辦的下一年度一并申請。 7.展會的經營方于展會舉辦前1個月向會展促進會提出申請獎勵預登記,并于展會結束后1周內向會展促進會提交展會總結報告。 三、對大型展會的扶持 本方案所稱的大型展會是指展覽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展會。 (一)大型展會扶持措施 1.支持展會適當營造營商氛圍,在展會舉辦場地周邊可按相關規定設置臨時戶外廣告設施。 2.向展會的經營方頒發“海珠區重點企業綠色通道服務卡”,享受重點企業綠色通道服務。 3.由區會展辦牽頭,召集海關、檢驗檢疫部門和區相關部門主動、及時、快速協調展會舉辦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4.加大對大型展會品牌的推廣,在海珠區參加各類大型展覽、投資推介、貿易洽談等招商活動中,優先宣傳和推介招商。 5.加強對大型展會的認證和宣傳,支持會展促進會對大型展會進行認證,并在會展促進會門戶網站進行發布宣傳。 6.協調海關駐會監管,積極指導展會進境展品申請享受海關免除關稅擔保。對已批準作為指定場館備案的大型展覽會的展覽品,協調海關開通“綠色通關”通道,保證進境展覽品及時參展。 (二)有關說明 1.展會經營方于展會舉辦前3個月向會展促進會預登記并提供相關材料。 2.申請本款第1項扶持,展館范圍內的宣傳方案可由展館或者展會經營方或者其授權第三方組織實施。展館紅線范圍以外的宣傳由會展促進會組織實施,區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配合。區城管局指導合理設置宣傳物。區城管局牽頭,街道和區會展辦協助,對不符合本規定的戶外宣傳進行取締查處。 3.區會展辦牽頭依法落實2至6項扶持措施。 四、對大型國際會議的扶持 本方案所稱的大型國際會議是指有5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不含港、澳、臺)或國際性組織的人員參加,與會人數100人以上、外國與會人士占20%以上的會議。會議經會展促進會組織專家評審認定,會議主題符合我區產業發展方向。 (一)會議扶持措施 1.首屆在海珠區舉辦、承諾在海珠區連續舉辦5屆以上的會議;或者從廣州市以外移至海珠區舉辦、承諾在海珠區連續舉辦5屆以上的會議,前三屆分別按會議成本20%、15%、10%的比例給予會議經營方資金獎勵。會議成本包括場館收取的展覽服務費、推廣費用(包括印制宣傳品、媒體投放廣告、其他形式推廣活動的費用)、嘉賓接待費(包括會議演講嘉賓的差旅費、會議前一天及會議期間住宿費)等。每屆獎勵最高30萬元,同一經營方一年內最多不超過50萬元,同一經營方歷年累計不超過150萬元。 2.若會議對海珠區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重大積極影響的,經營方可申請每屆會議獎勵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每屆獎勵金額最高50萬元。獎勵金額經區發展會展業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后報請區政府決定。 3.加大對會議品牌的推廣,在海珠區參加各類大型展覽、投資推介、貿易洽談等招商活動中,優先宣傳和推介招商。 4.加強對會議的認證和宣傳,支持會展促進會對會議進行認證,并在會展促進會門戶網站進行發布宣傳。 5.對海珠區社會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大型國際會議,經區發展會展業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參照大型展會扶持措施執行。 (二)有關說明 1.會議的經營方,指該會議場地的承租方或會議的銷售方。承租方和銷售方不是同一公司的,雙方自行協商申請主體。會議由多個公司聯合組辦的,自行協商由實際經營會議的公司申請、享受本方案相關扶持措施。 2.會議的經營方于會議舉辦前1個月向會展促進會提出申請獎勵預登記,由會展促進會咨詢專家意見后予以確認,經確認后方可申請享受相關待遇。會議的經營方于會議結束后1周內向會展促進會提交會議總結報告。 3.在自有場館舉辦的會議且沒有產生展覽服務費的,由會展促進會組織調研該展館當年的展覽服務費平均水平,經區會展辦審核后,按展覽服務費平均水平執行相應獎勵。 五、對琶洲會展產業孵化基地園區的認定和扶持 建設琶洲會展產業孵化基地,以“一園多區”的模式認定、扶持一批會展產業孵化基地園區(以下簡稱會展園區)。 (一)申請認定為會展園區的條件 1.園區總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有引進會展知名龍頭企業的可放寬到6000平方米以上。 2.具備會展產業鏈企業正常運營的基礎環境條件。 3.編制園區招商策劃書、園區管理辦法等文件并經會展促進會審核同意,按照招商策劃書中的有關要求進行招商。 4.與區會展辦簽訂協議,約定自協議生效之日起3個周年內,展覽企業租用總辦公面積占園區可租賃辦公面積的70%以上。 (二)對會展園區的扶持措施 1.協調電信服務運營商為園區配套建設全覆蓋的公共無線網絡接入基礎設施。 2.協調供電部門提高園區提供供電保障。 3.協調海關部門指導研究設立海關會展監管區。 4.向園區運營企業頒發“海珠區重點企業綠色通道服務卡”,享受重點企業綠色通道服務。 5.園區從海珠區外引進在海珠區進行商事、稅務登記和統計管理的展覽企業,或園區引進在海珠區新設立的展覽企業,且企業承諾3年內不遷離海珠區,新引進的展覽企業年度展覽業務總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于企業進駐園區的下一年度給予園區運營企業2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符合本項并同時符合海珠區其他政策中有關獎勵條款規定的,按照實際獎勵金額較高的條款執行。 6.園區從海珠區外新引進UFI成員企業的,或展覽企業進駐園區一周年內被認定為UFI成員企業的,于下一年度給予園區運營企業按每家UFI企業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同一園區運營企業同時申請上述第5、6項扶持措施的,兩項獎勵累計不超過80萬元。 7.園區運營企業完成招商工作并達到協議要求的,可以申請以下扶持: (1)園區運營企業專項補貼。補貼標準為:按照入駐園區的展覽企業租用總辦公面積,每月每平方米補貼10元,補貼期限為2個完整自然年度,每年補貼金額最高150萬元。 (2)園區提升配套設施獎勵。在動工前向區會展辦提出申請并在完工后通過驗收的園區配套設施建設工程,給予其不超過實際固定資產投入額(基建和土地款和財政扶持資除外)10%的資金獎勵,同一園區獎勵最高50萬元。 符合園區提升配套設施獎勵并同時符合海珠區其他政策中有關獎勵條款規定的,按照實際獎勵金額較高的條款執行。 (三)有關說明 對有關園區引進會展知名龍頭企業的認可,由會展促進會組織專家評審后予以確認,經確認后方可申請享受相關待遇。 六、對會展核心人才的激勵措施 (一)申請享受會展核心人才激勵措施的條件 1.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在展覽企業從事會展相關工作并具備5年以上會展相關工作經驗。 2.所在企業必須在海珠區進行商事、稅務登記和統計管理,且企業上一年度展覽業務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上。 3.申請相關激勵措施時,與企業所簽訂的勞動合同須離有效期屆滿之日1年以上。 4.在企業中從事高級管理、核心崗位的工作。 (二)對會展核心人才的激勵措施 1.會展核心人才參加由廣州市內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培訓機構開辦并經政府相關部門認定備案的會展相關的學歷教育、職業資格培訓課程的,給予教育培訓獎勵。獎勵標準為教育培訓實際產生學費的50%,獎勵最高1萬元,每人最多可以享受2次獎勵。 2.對獲得國家一級、二級會展策劃師等國家認證的會展核心人才給予1萬元一次性獎勵。 3.參照廣州市、海珠區引進拔尖人才的相關政策,優先提供人事代理等人事人才服務。 (三)有關說明 1.對有關會展核心人才從事會展相關工作5年以上和從事高級管理、核心崗位的工作的認可,由會展促進會組織專家評審后予以確認,經確認后方可申請享受相關待遇。 2.其它會展相關服務機構參照執行。 七、申請程序 區會展辦委托會展促進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對特定項目組織專家評審。 (一)申請享受展覽企業、展會、會議扶持措施的程序 1.對大型展會的扶持措施,于展會舉辦前3個月申請。其余扶持措施原則上于每年5月份集中進行申請。逾期申請的,視為放棄獎勵,不再接受補申請。 2.企業向會展促進會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有關證明、說明材料,由會展促進會對申請資料進行初步審查。 3.區會展辦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提出獎勵方案,向社會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區會展辦負責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 4.區會展辦根據公示情況,確定獎勵方案報區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5.區財政局撥付獎勵資金到獲獎企業。 (二)申請認定為會展園區的程序 1.園區運營企業向會展促進會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有關證明、說明材料,由會展促進會對申請資料進行初步審查。 2.區會展辦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向社會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區會展辦負責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 3.區會展辦根據公示情況,提出會展園區認定名單報區政府審定。 4.區科工商信局向會展園區授牌,并向社會公布。 (三)申請享受會展園區扶持措施的程序 1.園區獲認定后的1個月內,由區會展辦牽頭落實會展園區扶持措施第1—3項扶持措施。 2.申請享受會展園區扶持措施第4—7項扶持措施的程序,同本款第(一)項。 (四)申請享受會展核心人才激勵措施的程序 1.申請享受會展核心人才激勵措施的,須由人才所在企業備齊經教育部門鑒定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經人社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工作經歷與社保證明和經國家認證的職業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向會展促進會提出核心人才具體名單。每個企業最多可申請3名核心人才,一次申請3個申報周期內不得變更。 2.申請享受會展核心人才激勵措施第1—2項激勵措施的程序,同本款第(一)項。 3.申請享受會展核心人才激勵措施第3項激勵措施的,由區組織人事部門根據企業核心人才的具體需求和企業、個人對海珠區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的情況,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廣州市、海珠區引進拔尖人才的相關政策。 八、其它 1.享受本方案扶持的企業須是合法經營的企業,商事、稅務登記和統計管理均在海珠區,且近兩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為。 2.申請本方案扶持措施的展會和會議原則上每屆間隔不超過2年。 3.本方案中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4.申請本方案扶持措施的企業應當書面承諾自最近一次獲得扶持之日起3年內不遷離海珠區,違反承諾的企業應在辦理遷離手續前全額退回所獲得的獎勵。申請獎勵的個人應當書面承諾自最近一次獲得扶持之日起3年內留在海珠區企業工作,違反承諾的個人應在辦理人事檔案的遷移手續前全額退回所獲得的獎勵資金。 5.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本方案相關優惠政策和獎勵資金的企業,停止實施相關優惠政策,追繳獎勵資金,并向社會公告。 6.承擔本方案相關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要嚴守工作紀律,依法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開展工作。對在開展工作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或個人,取消其參與本方案相關工作的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本方案自發布之日實施,有效期5年,原則上適用于2014年度至2019年度展覽企業。本方案有效期屆滿,有關認定獎勵措施不再執行。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海珠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2016年3月15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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