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順德區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維碼
發表時間:2017-12-21 16:5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順德區會展業轉型升級,加強對順德區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 (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15號)、《順德區促進會展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順府辦發[2016]129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區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扶持我區會展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用于對符合本辦法條件的展覽項目、會展企業、會展人才和知識產權進行補助。專項資金扶持對象是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會展相關活動且符合本辦法所規定之條件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會展場館、其它社會機構以及就職于上述單位的會展人才。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公開透明、擇優支持、專款專用、加強監督”的原則,實行“企業申報、第三方評估、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績效評價”制度,嚴格管理、突出重點、精打細算、節儉使用。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專業展館,是指經業務主管部門認定,同時需具備下列條件的展館: (一)坐落于順德區行政區域范圍之內; (二)室內凈展覽面積達到4萬平方米以上(不含4萬平方米); (三)展館運營管理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單位; (四)展館運營管理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展館的使用權和運營管理權; (五)展館運營管理單位須有相關的場館管理規章制度。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新落戶順德區的展覽項目,是指在本辦法實施以前未在順德區行政區域范圍內舉辦過,而在本辦法實施以后在順德區舉辦的展覽項目,包括新落戶工業類及農業類展覽項目。 本辦法所稱新落戶順德區的會展企業,是指本辦法公布實施后在順德區新登記注冊或者由區外遷入順德區注冊、依法納稅,經營范圍中有展覽舉辦或者展覽服務業務的會展企業,包括展覽組展企業、展覽服務企業和展館運營管理企業。順德區原有展覽項目是指在本辦法實施以前已在順德區行政區域范圍內舉辦過的展覽項目。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六條區財稅局負責審核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審定專項資金年度支出計劃,審查專項資金年度決算;會同業務主管部門下達專項資金年度支出計劃;參與制定有關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對專項資金進行重點績效評價。 第七條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是專項資金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根據順德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會展業發展規劃,向區財稅局提出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編制年度專項資金決算;會同區財稅局制定有關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編制申報指南,受理會展企業的補助申請,對申請單位及其項目補助申請的審核;建立補助項目檔案并進行管理;對補助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根據我區工作實際,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可將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資金日常管理、資金審核撥付、補助項目績效評價等業務委托佛山中德工業服務區管理委員會具體操作實施。 第八條資金使用單位應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提供展會、企業相關情況的資料,對資料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報告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章 扶持條件及標準 第九條專項資金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新落戶工業類展覽項目進行補助: (一)對新落戶順德區并且承諾在我區至少連續舉辦五屆的工業類展覽項目,對其前三屆展覽分別按照其與場館運營方簽訂的場館租用合同約定場租金額的50%、40%、30%給予補助,但舉辦方實際展覽面積小于合同約定租用面積20%以上的,按實際展覽面積計算,且合同約定場租標準高于每平方米每天15元的按每平方米每天15元的標準計算。每場展覽補助原則上不超過150萬元。 (二)工業類展覽項目必須是以工業產品、工業技術、工業裝備、工業服務為主題的展覽,對純粹以個人日常消費品(包括但不限于服裝、手機、汽車、電腦等)展銷為主題的展覽不予補助。 (三)展覽主題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且屬于涂料、家電、燃氣具、家具、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汽配、照明、鋼鐵、塑料或者機械裝備制造業范圍的,其補助比例可以提高10%并且其每場展覽最高補助限額可以提高25萬元。 (四)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展覽項目,其境外參展商比例達到10%以上,其補助比例可以相應提高10%且其每屆展覽最高補助限額可以提高25 萬元。 (五)同時符合本條第(三)、(四)款補助條件的可以疊加補助。 第十條專項資金對新落戶農業類展覽項目的補助,參照第九條關于新落戶工業類展覽項目的補助規定執行。其中,農業類展覽必須是以農業產品、農業技術、農業裝備、農業服務、花卉為主題的展覽,對純粹以個人日常消費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煙酒、茶葉等)展銷為主題的展覽不予補助。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對符合下列補助條件的順德區原有展覽項目增長部分進行補助:展覽主辦方承諾在領取補助當年起在順德區至少連續舉辦五屆的,前三屆展覽的場租補助按其與場館運營方簽訂的場館租用合同約定的場租面積比上屆實際場租面積增長部分所對應場租金額的50%給予補助。舉辦方實際展覽面積小于合同約定租用面積20%以上的,按實際展覽面積計算,且合同約定場租標準高于每平方米每天15 元的按每平方米每天15元的標準計算。但實際展覽面積比上屆面積增長比例小于20%或者增長面積少于2000平方米的展覽不予補助,每場展覽補助金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第十二條獲得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展覽項目補助的展覽舉辦方,應將補助資金專項用于支付其下一屆展覽應交納的展覽場地租金。 第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后,在順德區至少已經舉辦過三屆,且成功取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等國際性組織認證的展覽項目,一次性補助50萬元項目發展資金。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對符合下列補助條件的新落戶順德區的會展企業進行補助: (一)會展企業在補助年度至少在專業展館舉辦過一場展覽面積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覽會或者為至少兩場順德區內舉辦的展覽會(展覽面積分別達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提供過展覽服務,且取得展覽舉辦和展覽服務收入合計不少于200萬元,納稅額不少于年營業額的3%。 (二)補助標準根據會展企業補助年度取得展覽收入(包括展覽舉辦收入和展覽服務收入)金額分檔確定,具體標準為:200萬元(含)至300萬元的補助20萬元;300萬元(含)至500萬元的補助30萬元;500萬元(含)至1000萬元的補助45萬元;1000 萬元(含)至2000萬元的補助60萬元;2000 萬元(含)以上的補助80萬元。以上收入需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認定。 (三)本辦法實施后,境外企業在順德區設立會展企業(境外企業股權占比50%以上),符合上述條件的,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再相應提高25%。 (三)會展企業應從注冊后的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開始申請補助,前三年連續補助三個年度,補助期中沒有達到補助條件的企業該年度不予補助。 (四)被補助企業所取得的對會展企業的補助資金應專項用于相關展覽業務成本支出(主要包括場地租金、宣傳支出、招商招展支出、材料及設備購置、動力成本、水電等),不得用于發放人員工資、福利、分紅、交際應酬等。 第十五條新落戶順德區的會展企業,如成功取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等國際性組織認證,一次性補助50萬元企業發展資金。 第十六條就職于順德行政區域內注冊的會展企業、展館運營管理企業、會展教育機構等的會展人才,通過以下職稱考試的,給予一次性補貼: (一)通過注冊會展經理(CEM)考試,給予每人每證6000元的補貼; (二)通過會展策劃師一級考試,給予每人每證3400元的補貼; (三)通過會展策劃師二級考試,給予每人每證2000元的補貼; (四)通過會展策劃師三級考試,給予每人每證1500元的補貼; (五)通過會展策劃師四級考試,給予每人每證1000元的補貼。 第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后,在順德區行政區域范圍內舉辦三屆及以上的展會項目或者專業展館,成功取得展會項目或者展館注冊商標的,每件商標一次性給予10萬元補助。 第十八條每個展覽項目應由舉辦方(包括主辦方或承辦方,下同)一個單位提出補助申請。同一展覽項目由多個單位共同舉辦的,須協商推選一個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推選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項資金不予扶持: (一)經法院裁判或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展覽項目和會展企業; (二)已獲得我區專項經費或其他財政性專項資金補助的展覽項目; (三)由各級政府財政撥款舉辦的展覽項目; (四)籌備、舉辦展會過程中違反了與展會相關的法律法規被執法部門查處的展覽項目; (五)申請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六)在專業展館以外舉辦的展覽項目(游艇、飛機、房車、大型機械設備等展覽項目除外); (七)其他不適宜補助的項目。 第四章 申報、審批和撥付 第二十條展覽項目補助的申報、審批和撥付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補助范圍的展覽項目,在舉辦方與專業展館運營管理方簽訂展覽舉辦場地租用合同后、展覽舉辦前30個工作日內向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及證明材料。 (二)展覽期間,業務主管部門會同依法選定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展覽項目進行實地查勘,審查展覽項目的實際展覽面積和實際展覽主題與申報情況是否一致,并由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實地聯合查勘結果最終審定補助金額。 (三)業務主管部門應于展會舉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定結果并將擬補助的展覽項目在政府信息公開網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公示期滿后無異議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最終審定補助金額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一次性劃撥至展館的運營管理方銀行賬戶,用于支付展覽舉辦方下一屆展覽應交納的展覽場地租金。 (五)符合本辦法規定國際權威認證的展覽項目,于成功取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等國際性組織認證后30日內由展覽舉辦方向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業務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將擬補助展覽項目在政府信息公開網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無異議的,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將補助資金劃撥至申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一條會展企業補助的申報、審批和撥付的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補助范圍的會展企業,在順德區內登記注冊并經歷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后90日內向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業務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將擬補助會展企業名單在政府信息公開網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無異議的,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將補助資金劃撥至申請人銀行賬戶。 (二)符合本辦法規定國際權威認證的會展企業,于成功取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等國際性組織認證后30日內由會展企業向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業務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將擬補助會展企業名單在政府信息公開網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無異議的,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將補助資金劃撥至申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二條會展人才補助,由順德區行政區域內注冊的會展企業和會展教育機構等于每年第二季度內匯總前一年度本單位取得相關執業認證的人才相關資料后向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業務主管部門在第三季度內審核完畢,并將擬補貼會展人才名單在政府信息公開網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無異議的,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將補貼資金劃撥至被補貼人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三條會展知識產權補助,由申請人于展覽項目或者展覽場館商標注冊成功后30個工作日內,向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業務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將擬補助名單在政府信息公開網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無異議的,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將補助資金劃撥至申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四條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實行滾動管理。經上述程序確定的扶持項目,如當年未能安排扶持資金的,在下一年度專項資金使用計劃中優先安排。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業務主管部門應監督檢查獲得補助企業的扶持資金使用情況,并將扶持資金使用的合規性作為扶持資金申請人再次申請扶持的重要評審依據。 第二十六條區財稅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相關規定,組織重點績效評價。重點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扶持資金申請人再次申請扶持的重要評審依據。 第二十七條對存在弄虛作假、串通作弊、虛報冒領等違規行為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會展場館、其它社會機構以及就職于上述單位的會展人才,取消其申請補助及認證的資格,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其所有經濟科技資金項目的申報,并由業務主管部門追回已補助資金,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對于沒有履行展覽項目補助承諾的展覽舉辦方,取消其申請補助資格,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其扶持申請,并由業務主管部門追回沒有履行展覽項目補助承諾所對應的已補助資金,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因舉辦單位原因,引發安全事故或群體性事件并產生較大負面影響或嚴重后果的(包括罷展、鬧展或其它重大事故),終止其按本辦法規定申請的所有扶持資金的撥付,并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三十條專項資金管理部門、相關第三方專業機構工作人員及評審專家在管理、評審和監督工作中有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其他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會同區財稅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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