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廣州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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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7-12-21 15:03

穗財工〔2010〕253號


廣州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大做強廣州會展業,將廣州建設成為國際商務會展中心,規范促進廣州市會展業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據《關于加快會展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穗府辦〔2010〕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下稱專項資金)是指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宣傳推廣我市會展業和對促進我市會展業發展的相關項目進行獎勵、補助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突出重點、定向使用、公開透明、科學管理、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以及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四條 廣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下稱市經貿委)是專項資金的業務主管部門,廣州市財政局(下稱市財政局)是專項資金的財政、財務主管部門,二者共同組織區、縣級市經貿主管和財政部門實施本辦法,對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市經貿委根據我市會展業發展目標、任務和年度工作計劃,會同市財政局確定年度專項資金獎勵、扶持方向和項目申報要求,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下達專項資金使用項目計劃,參與對專項資金獎勵、扶持項目的監督檢查和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會同市經貿委審核專項資金獎勵、扶持項目,辦理專項資金撥款手續,會同市經貿委開展對專項資金獎勵、扶持項目的監督檢查和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區(縣級市)經貿主管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受理轄區內會展企業、展覽場館對專項資金的申請,配合市經貿委、市財政局對該類企業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管理。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及具體標準


第五條 資金使用范圍:


(一)由市政府舉辦或主導的全市會展業宣傳推廣活動;


(二)在我市新創辦的展會;


(三)規模比上年(屆)有較大幅度增加的展會;


(四)落戶我市的全國性、國際性優質展會;


(五)專業化程度高、在我市連續舉辦10年以上(含10年)并不少于10屆(含10屆)的展會;


(六)市政府決定在本專項資金給予支持的其他會展項目和工作事宜。


(七)中介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專項檢查等費用在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展項目或單位,不予安排使用本專項資金


(一)經法院、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行政部門裁(認)定為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項目;


(二)申請單位或申請項目因違法違規行為被執法部門查處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三)上屆展會曾經發生群體性事件或發生知識產權糾紛較多造成負面影響或嚴重后果的;


(四)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廣州市會展業統計報表制度,上報有關會展業統計報表的;


(五)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七條 資金使用的具體內容及標準:


(一)對以廣州為會展目的地進行整體推廣或促進我市會展業發展的主題宣傳(包括廣告、雜志等宣傳媒介)的設計、制作、推廣等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原則上不超過專項資金規模的30%;


(二)對新創辦(即首屆舉辦)的、現時廣州沒有同行業及同類題材的、展覽面積達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專業展,按3天實際場租的50%給予補助,每個項目最高不超過40萬元。


(三)對現有8000至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展覽面積的展會,比上年(屆)展覽面積增長達20%以上,增加部分面積按3天實際場租的40%給予補助;對現有20000平方米以上至50000平方米(含50000平方米)展覽面積的展會,比上年(屆)展覽面積增長達20%以上,增加部分面積按3天實際場租的30%給予補助;對現有50000平方米以上展覽面積的展會,比上年(屆)展覽面積增長達20%以上,增加部分面積按3天實際場租的20%給予補助;以上三項獎勵每個項目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四)對從省外、境外引進落戶我市的全國性或國際性優質展會,根據展覽的規模和影響力給予首年一次性的獎勵,其中,對落戶的8000至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展覽面積的展會,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落戶的20000平方米以上至50000平方米(含50000平方米)展覽面積的展會,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落戶的50000平方米以上展覽面積的展會,一次性獎勵40萬元。第二年起按本條第(三)項標準執行。(如同時符合本條第(二)項標準的,只能申請其中一項。)


(五)對專業化程度高、在我市連續舉辦10年以上(含10年)并不少于10屆(含10屆)的展會給予一次性獎勵。其中,對申請當年規模在100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00平方米)展覽面積的展會,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申請當年規模在100000平方米以上展覽面積的展會,一次性獎勵15萬元。(如符合條件可同時申請本條第(三)項補助。)


(六)市政府決定在本專項資金給予支持的其他會展項目和工作事宜。


第三章 資金申請、撥付和財務處理


第八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在廣州市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組織,可申報第五條第(一)和(六)項的范圍。


第九條 在廣州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并在我市國稅、地稅部門登記納稅、財務制度健全的企業,及依法成立的事業單位、行業組織可申報第五條第(二)至(五)項的范圍。


第十條  每個項目只能由一個單位提出申請。同一個項目由多個單位共同組織的,由具體負責項目資金運作的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本辦法第五條(一)和(六)項的單位,需在項目實施前提出申請;申請本辦法第五條第(二)至(五)項的單位,需在項目完成后的下一年4月份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市直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市級及以上企事業單位應向市經貿委提交材料,其他單位應按注冊地向區(縣級市)經貿主管部門提交材料):


(一)資金申請報告;


(二)項目實施方案,包括項目的必要性、內容和規模、資金需求額、預期效果分析等;


(三)申請項目的費用結算,申請第五條(一)和(六)項為詳細費用預算,包括每個項目的說明及報價證明材料(復印件)等。


(四)按規定需要有關部門審批的會展項目需提供有效的批準證明;申請第五條(二)至(五)項目的企業需提交完稅證明。


(五)符合獎勵及補助范圍和標準的會展項目,須在展會結束后的下一年4月份提出申請,并提交會展項目舉辦方的營業執照、會展項目的相關合同(復印件)、實際發生費用的合法憑證(復印件)、規定上報的由廣州市統計局制定的《展覽會項目調查表》(復印件)、會展項目總結等材料。


(六)會展項目舉辦方須提交上年度會展業統計年報表(復印件),即《會展業活動企業(單位)基本情況表》和《會展業活動企業(單位)財務狀況表》。


(七)審批部門要求提交的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有效資料。


第十三條 區(縣級市)經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通過的申請材料匯總上報市經貿委,由市經貿委和市財政局委托中介機構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集中評審。市經貿委、財政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綜合考慮促進我市會展行業做大做強方向等因素,研究提出資金扶持項目。


第十四條 市經貿委原則上在每年的4月份集中受理專項資金申請,并于5月份對收到的上報資料會同市財政局委托中介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符合條件并經市經貿委、財政局確認的資金扶持項目,由市經貿委在市經貿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自公示之日起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經貿委會同市財政局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市財政局按規定程序撥付資金。


第十五條 申請本辦法第五條(一)和(六)項的單位,項目結束后,專項資金如有結余應報市經貿委、財政局審核后如數返納市財政。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實行滾動管理。經上述程序確定的扶持項目,如當年未安排專項資金,在下一年度專項資金使用計劃中優先安排。


第十七條 使用專項資金單位應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嚴格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核算。


第四章 資金監督和檢查


第十八條 資金使用范圍屬于第五條(一)和(六)的項目,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應于項目結束后25個工作日內,需向受理申請的部門書面報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市經貿委和市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共同實施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項目的實施情況,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十九條 區(縣級市)經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對資金使用范圍屬于第五條(二)至(五)的項目使用專項資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書面報告市經貿委和市財政局。


第二十條 市經貿委和市財政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的審核、監督檢查和支出績效評價,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立即停止撥付并追繳已經取得的專項資金,取消其三年內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資格,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一)違反專項資金使用規定,改變使用范圍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專項資金的;


(三)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四)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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