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東莞市商貿流通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維碼
發表時間:2017-12-21 15:51 東莞市商貿流通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商貿流通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加快培育發展現代商貿流通業,大力建設珠三角新興物流城市,積極推動企業開拓國內市場,著力培育一批示范帶動力強、經營效益好、核心競爭力強、現代化水平高的商貿龍頭企業和重點項目。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現代流通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粵府〔2012〕138號)、《中共東莞市委、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完善“科技東莞”工程專項資金政策的意見》(東委發〔2012〕1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商貿流通業發展專項資金,是指根據《關于實施“商貿東莞”工程的意見》(東府〔2006〕56號)、《東莞市促進會展業發展工作方案》(東府辦〔2011〕98號)的規定,市政府設立的用于扶持本市商貿流通業發展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每年資金使用額度由市經信局在切塊管理的“科技東莞”工程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扶持對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已辦理稅務登記,符合商貿流通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要求的商貿流通企業,或服務于商貿流通業的本市行業協會和社會團體。商貿流通企業是指商品流通及為商品流通提供服務的企業(不包括生產環節的企業),主要包括批發、零售、物流、餐飲、會展等企業。(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補助或獎勵對象不要求適用此條款)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遵循公開透明、擇優扶持、??顚S谩⒓訌姳O督的原則。 第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包括: (一)發展新型業態和現代流通方式; (二)優化調整商業網點布局; (三)創新企業組織形式和管理技術; (四)建設公共服務平臺和網絡; (五)促進現代物流業發展和水平提高; (六)提升改造商品交易市場; (七)加快培育發展現代會展業; (八)推動企業開拓國內市場; (九)培育龍頭企業和加強品牌建設; (十)保障菜籃子工程流通和供應; (十一)開展商貿流通業專項調研、監測、數據統計、規劃制定等工作; (十二)其他利于推動商貿流通業發展的項目及相關工作。 市經信局每年根據“商貿東莞”工程的具體工作安排以及支持商貿流通業發展的工作重點,提出每年專項資金重點扶持的方向和要求。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按行業類型分為五個專項,分別為產業優化專項、物流專項、商貿服務專項、會展專項以及統籌專項。 第七條 專項資金采取補助、貸款貼息、獎勵三種扶持方式。 第八條 在會展專項中,同一會展項目每年只能申報一個扶持項目。在其他專項中,同一申報主體可申報一個或多個扶持項目,但同一申報主體每年累計獲得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500萬元,且不超過其上年度納稅總額的20%。 第九條 同一主體申報升級改造項目,連續獲得專項資金扶持的年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同一會展項目,連續獲得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的年度原則上不超過2年。 第十條 專項資金資助的新建及升級改造類項目,按項目實際投資額(不含土地購置費)核算,納入核算的范圍包括:項目土建費、配套工程費、裝修費、設備購置費、租賃費、技術轉讓費、管理咨詢費、能源材料費、試驗外協費和研發費用(不含員工工資及福利);專項資金資助的展銷會、對接會、論壇等商貿活動項目,按項目實際成本費用核算,納入核算的范圍包括:組織策劃費、場地租金、場地布置費、專業買家邀請費、宣傳推廣費、專家勞務費、設備租賃費、展位搭建費。實際投資額、實際成本費用以實際付款并取得發票為準,同一張發票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涉及納稅總額核算的資助項目,以稅務部門出具的申報主體(可包括分公司,但不包括子公司或其他關聯方)的納稅證明為準;專業批發市場的納稅總額以市場內所有商戶納稅總額核算。 第二章 產業優化專項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下設的產業優化專項,主要用于促進企業實施資源整合和戰略重組,提高現代化管理水平,鼓勵企業爭取商貿榮譽,調整優化商業結構。 第十二條 推動企業實施資源整合和戰略重組。鼓勵商貿流通企業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進行控股、兼并、收購,做大做強,培育龍頭企業。對申報年度近3年成功控股、兼并、收購商貿流通類企業,重組后企業注冊資金達5000萬元(或以上)、且注冊地仍在我市的,提供銀行貸款貼息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貼息100萬元且額度不超過企業上年度納稅總額的20%,貼息期最長為2年,即每家企業最高貼息額度為200萬元,且不超過實際支付利息金額的50%。 第十三條 支持商貿流通企業提高現代化管理水平。對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ISO1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等國際認證的商貿流通企業給予獎勵,每獲得1個認證一次性獎勵3萬元。 第十四條 鼓勵商貿流通企業爭取國家級、省級、市級榮譽稱號。對經市經信局上報或認可,獲得下列榮譽稱號的企業給予獎勵: (一)老字號類別榮譽稱號 對獲得“中華老字號”、“廣東老字號”、“東莞老字號”稱號的企業,按不超過企業上年度納稅總額20%給予獎勵,最高獎勵額分別為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二)商業名牌類別榮譽稱號 對獲得國家級商業名牌的商貿流通企業,按不超過企業上年度納稅總額20%給予獎勵,最高獎勵額為30萬元。 (三)其他榮譽稱號 對經市經信局上報或認可,獲得其他國家級、省級、市級榮譽稱號的商貿流通企業,按不超過企業上年度納稅總額20%給予獎勵,最高獎勵額分別為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以上獎勵以最高獎勵檔次計算,同類別不累加;從低級別獎勵檔次提升至高級別獎勵檔次的,只追補獎勵檔次差額;主營業務為蔬菜流通的企業,項目補助額不與年度納稅總額掛鉤,“蔬菜流通企業”界定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執行。 第十五條 鼓勵商貿流通企業做大做強,提升企業經濟實力。 (一)對進入行業全國十強的商貿流通企業,且在我市上年度納稅總額1000萬元(或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二)對進入行業全國三十強的商貿流通企業,且在我市上年度納稅總額500萬元(或以上)的,一次性獎勵30萬元。 以上獎勵以最高獎勵檔次計算,不累加。每年度行業全國前三十強企業的名單,以經市經信局認可的部級以上政府機構或全國行業協會的評定結果為準。 第三章 物流專項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下設物流發展專項,主要用于支持重大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培育龍頭企業和服務品牌,支持物流基地和園區建設,推廣應用現代物流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推進物流信息化和標準化,物流設備設施更新改造,提高物流配送水平等方面。 第十七條 支持物流行業的升級改造和業務創新。扶持物流企業在優化業務流程、企業管理技術和模式創新、現代技術應用和推廣、提高物流信息化和標準化、物流設備設施更新改造等方面的新建或改造項目。 (一)支持重點物流基地和物流園區建設 對企業在我市重點規劃建設的“一港三帶六園區”(“一港”指虎門港;“三帶”指西部沿海物流產業帶、東部鐵路物流產業帶、中部城市物流產業帶;“六園區”指東莞市保稅物流園、立沙島石化物流園、常平大京九物流園、石龍中外運紅海物流園、茶山鐵路物流園、東莞生態園城市配送物流園)內,實施新建或升級改造物流項目給予貼息,每個項目每年最高貼息150萬元且額度不超過企業上年度納稅總額的20%,貼息期最長為2年,即每個項目最高貼息額度為300萬元,且不超過實際支付利息金額的50%。 (二)支持重點物流企業實施升級改造 對納稅額達300萬元,以提供貨物運輸、貨運代理、倉儲、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務為主營業務的物流企業,實施新建或升級改造物流項目,按項目實際投資額的20%給予補助,每個項目補助額不超過企業上年度納稅總額的20%,最高補助額為200萬元。 (三)支持年度營業收入3億元以下的中、小型物流企業實施業務創新和升級改造 按項目實際投資額的15%給予補助,每個項目補助額不超過企業上年度納稅總額的20%,最高補助額為30萬元。 第十八條 支持發展保稅物流。對上年度營業總額達3000萬元、納稅總額達200萬元,且在我市成功設立海關監管場所的物流企業,按照國家設立海關監管場所標準實施的建設項目,提供銀行貸款貼息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貼息100萬元且額度不超過企業上年度納稅總額的20%,貼息期最長為2年,即每家企業最高貼息額度為200萬元,且不超過實際支付利息金額的50%。 第十九條 支持發展城市統一配送和社會化共同配送。對我市連續2年每年經營納稅額達100萬元的區域性物流中心,一次性給予50萬元的獎勵。 區域性物流中心是指輻射全省或以上區域,具備采購、倉儲、分撥、加工配送、信息處理及結算等一種或多種功能的物流設施綜合體。 第二十條 支持農產品物流和冷鏈物流發展。對大宗農產品儲備庫及物流設施和食品、藥品的儲藏、加工、運輸、配送等冷鏈物流設施的建設給予補助。按項目實際投資額的25%給予補助,每個項目補助額不超過企業上年度納稅總額的20%,最高補助額為200萬元。主營業務為蔬菜流通的企業,項目補助額不與年度納稅總額掛鉤,“蔬菜流通企業”界定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執行。 第二十一條 支持企業提升現代化管理經營水平。對依據《物流企業分類與評估指標》(GB/T19680-2005)國家標準進行改造、規范,并獲得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認定為國家5A、4A、3A級物流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 以上獎勵以最高獎勵檔次計算,不累加;從低級別獎勵檔次提升至高級別獎勵檔次的,只追補獎勵檔次差額。 第四章 商貿服務專項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下設商貿服務專項,主要用于支持和推動批發零售貿易行業的流通基礎設施升級改造,發展新型商貿業態和現代流通方式,培育大型商貿企業,創建商貿服務品牌,以及提升餐飲業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構建食品衛生安全保障體系。 第二十三條 支持批發、零售、品牌代理企業實施升級改造。對經評審認定符合我市產業政策,有利于企業提升經營檔次、擴大經營規模、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節能環保、創新經營管理技術和模式,有利于促進現代技術和流通方式推廣應用、提升行業整體競爭力的項目給予扶持。 (一)支持大型專業批發市場轉型升級 對營業面積達8萬平方米或年交易額達10億元的專業批發市場,實施軟件、硬件設施升級改造項目,按項目實際投資額的20%給予補助,每個項目補助額不超過市場上年度納稅總額的20%,最高補助額為300萬元。主營業務為蔬菜流通的企業,項目補助額不與年度納稅總額掛鉤,“蔬菜流通企業”界定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執行。 (二)支持大型批發、零售企業升級改造 對年營業額達5億元的批發零售企業,實施軟件、硬件設施升級改造項目,按項目實際投資額的15%給予補助,每個項目補助額不超過企業上年度納稅總額的20%,最高補助額為300萬元。 (三)支持區域品牌代理商(經銷商)做大做強 對連續2年(或以上)營業額達1億元、納稅達200萬元的大型區域品牌代理商(經銷商)實施的升級改造項目,提供銀行貸款貼息,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貼息100萬元,額度不超過上年度企業納稅總額的20%,不超過實際支付利息金額的50%。大型區域品牌代理商(經銷商)是指代理(經銷)30個(或以上)消費品牌產品、擁有3年市級以上區域獨家代理權(經銷權)的企業。消費產品包括汽車、珠寶鐘表、服飾、箱包鞋帽、電器、家具、家居用品、酒類、食品飲料等。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餐飲企業實施食品衛生安全升級改造,貫徹餐飲國家標準(GB/T13391-2009),實現企業標準化和規范化管理,切實構建食品衛生安全體系。對通過全國酒家酒店等級評定委員會評定,且為“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等級A級單位”的企業,按改造項目實際投資額的25%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額不超過上年度納稅總額的20%,最高補助額為50萬元。 第二十五條 支持百貨零售企業提升服務質量水平。對依據《百貨店等級劃分及評定》(GB/T27916-2011)國家標準進行改造、規范,并獲得全國和全省百貨店等級評定委員會認定為“金鼎級百貨店”、“達標級百貨店”的百貨零售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3萬元獎勵。 以上獎勵以最高獎勵檔次計算,不累加;從低級別獎勵檔次提升至高級別獎勵檔次的,只追補獎勵檔次差額。 第五章 會展專項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下設會展專項,主要用于發展壯大市內重點展會,引進國內外大型展會、會展企業落戶,鼓勵展會整合資源、打造品牌,推動企業開拓市場,促進消費,擴大內需,扶持產業特色展貿活動,以及支持有利于推動我市產業發展的會議展貿活動。 第二十七條 發展壯大重點會展項目。對獲得市政府認定的十大展會(按《東莞市重點會展項目認定辦法》實施),按認定當年舉辦實際成本費用25%給予補助,每個項目最高補助額為100萬元(市財政出資支持舉辦的展會除外)。 第二十八條 扶持培育成長型展會。對獲得市政府認定的重點扶持成長型展會項目(按《東莞市重點會展項目認定辦法》實施),按主(承)辦單位在辦展期間實際成本費用25%給予補助,每個每屆最高補助額為50萬元。 第二十九條 支持引進(申辦)國際級、國家級和行業內知名展會、經貿洽談會和年會落戶東莞。 (一)對成功引進(申辦)獲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認證,展覽面積在2萬平方米(或以上)、參展企業在300家(或以上)的國際級展會,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由國家有關部門、貿促會和省政府主辦,展覽面積在3萬平方米(或以上)、參展企業在450家(或以上)的國家級展會,一次性獎勵80萬元;由國家有關行業協會主辦,展覽面積在3萬平方米(或以上)、參展企業在450家(或以上)的品牌展會,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二)對成功引進(申辦)獲得國際會議協會(ICCA)認證,參會人數達100人以上(其中境外參會人數占20%以上),會期達2天以上(含2天)的國際級經貿洽談會、研討會、行業年會等會議項目,一次性獎勵30萬元;由國家有關部門或行業協會主辦,參會人數達200人以上,會期達2天以上(含2天)的國家級經貿洽談會、研討會、行業年會等會議項目,一次性獎勵20萬元;由省級有關部門或行業協會主辦,參會人數達200人以上,會期達2天以上(含2天)的省級經貿洽談會、研討會、行業年會等會議項目,一次性獎勵10萬元。每年獎勵項目最多不超過5個。 (三)對引進(申辦)的國際級、國家級和行業內知名展會,符合我市支柱產業、優勢產業、特色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要,能有效推動我市產業發展的,可按“一事一議”的原則,經市政府同意后,在商貿流通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補助或獎勵。 第三十條 引導整合同類型展會。鼓勵主題相同、內容相近、行業密切相關的中小型展會聯合辦展、共創品牌。對資源整合后的展會,若展覽面積和參展企業達到市十大展會標準的,按照十大展會的扶持辦法和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下一年度如被評為市十大展會的不再重復補助);若達到市重點扶持的成長型展會標準的,按照成長型展會的扶持辦法和標準給予補助。對未能整合的,按照“扶優扶強”的原則,只對規模最大的展覽項目的主(承)辦單位,按有關規定給予優先扶持。 第三十一條 鼓勵引導國內外知名展覽公司來莞設立獨立法人機構。對在莞年納稅總額達到500萬元,且在莞當年主(承)辦單個展出面積不少于1萬平方米的展會3個(或以上)的國內外(含港澳臺)展覽公司,一次性獎勵50萬元;在莞年納稅總額達500萬元,且在莞當年主(承)辦單個展出面積不少于1萬平方米的展會3個(或以上)的,以500萬元為基準,每增加100萬元稅收,增加10萬元獎勵,最高獎勵額為100萬元。已獲得市財政資助資金的展會不納入資助范圍。 第三十二條 培育市內專業展覽公司。為鼓勵在我市注冊的會展企業多辦展、辦好展,對在我市專業展館舉辦的展會年度總展覽面積達到5萬平方米的專業展覽公司,一次性獎勵10萬元;超過5萬平方米的,以5萬平方米為基準,每增加1萬平方米,增加2萬元獎勵,最高獎勵額為20萬元。已獲得市財政資助資金的展會不納入資助范圍。 第三十三條 推動企業開拓市場。由市政府指定或市經信局組織的經貿活動,對參展企業展位費(場地租金)、特裝布展費按實際發生額的50%給予補助,展位費最高補助額5000元/標準展位(9平方米),特裝布展費最高補助額400元/平方米,每年每家企業最高補助金額為10萬元。 第三十四條 支持我市會展機構和會展項目提高國際化水平。對獲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國際會議協會(ICCA)認證的會展機構或會展項目給予獎勵,每家機構或每個項目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三十五條 支持促進消費和產銷對接等經貿活動,對符合國家“擴內需、促消費”政策導向,有效拉動社會消費、有效促進我市支柱產業和特色產業供銷對接的展貿活動,按照活動規模、規格等標準,按實際成本費用25%補助給主辦(承辦)單位,每個項目最高補助額為10萬元,每年補助項目最多不超過5個。 第六章 統籌專項 第三十六條 專項資金下設統籌專項,主要用于宣傳推廣東莞商貿流通業,提升城市商業形象,組織實施“商貿東莞”基礎性項目,開展項目管理以及市政府特批需重點支持項目。 第三十七條 每年從專項資金中安排宣傳活動經費,由市經信局統籌用于宣傳推廣“商貿東莞”工程、營造良好的消費氛圍。 第三十八條 安排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費,從統籌專項中據實列支,每年額度不超過50萬元。項目管理費是指市經信局組織委托中介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必要的核算、鑒定、驗收等所發生的場地租賃費、交通費、食宿費、中介機構服務費以及發布項目計劃、項目跟蹤管理等所發生的費用。 第三十九條 屬市政府需要鼓勵和特批扶持的項目,但未能列入本辦法所規定專項資金補助或獎勵范疇的,由市經信局每年根據資金使用計劃進行補充和調整,上報市政府審定后實施。 第七章 職責分工 第四十條 市經信局根據“商貿東莞”工程、“科技東莞”工程專項資金的目標、部署和要求,確定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方向、申報要求和扶持力度,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和材料形式審查。經審查評定或專家評審通過,且社會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市經信局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劃,負責專項資金支持項目進展情況的追蹤檢查,對扶持項目和被扶持項目單位進行績效評價,并向市政府匯報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使用效果。 各鎮街、園區經信主管部門指導協助轄區內企業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對企業申報的條件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初審,協助市經信局對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進行跟蹤檢查,監督資金使用情況。 第四十一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經信局下達專項資金撥付通知,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對資金使用開展事后監督檢查和重點項目績效評價。 第四十二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本單位(企業)項目的具體實施,對項目申報材料的準確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按要求以書面形式如期向市經信局匯報項目具體實施情況。 第八章 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序 第四十三條 凡申報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的項目,申請單位必須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含經市經信局備案的單位、機構),實行獨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且依法納稅。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專項資金不予扶持: (一)已經列入市其他同類性質財政資金資助的項目或已獲市政府優惠待遇的項目; (二)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工商、勞動、社保年檢或者稅務申報的; (四)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相關行政部門調查的,或因違反有關財經、稅收、外貿、海關、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被行政處罰未滿3年的; (五)有拖欠銀行債務、欠繳稅費、偷稅、惡意欠薪、未定期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等嚴重失信行為的,或者涉及重大經濟訴訟糾紛的; (六)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大債務裁決的; (八)項目不符合國家、省對展覽、論壇、研討會等活動的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五條 申報程序: (一)市經信局確定每年專項資金的重點扶持方向,提出申報指南,發文組織企業(單位)按類型進行項目申報; (二)各鎮街、園區經信主管部門按照文件要求,通知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申報項目,填寫《申請表》及準備相關材料,對申報項目材料進行初審后報市經信局; 市屬企業(單位)和行業協會的申報項目直接報市經信局,由市經信局負責初審; (三)市經信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對項目進行審查評定,其中新建或升級改造類項目須由市科協按《“科技東莞”工程資助項目專家評審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專家評審; (四)市經信局負責將經審查評定或專家評審通過的項目,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市經信局負責將經社會公示無異議的項目上報市政府審批,經市政府批準后,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劃。 第九章 使用和管理監督 第四十六條 資金的使用、監督和績效評價,按照《東莞市“科技東莞”工程專項資金(無償資助和貸款貼息)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東莞市“科技東莞”工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東莞市“科技東莞”工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問責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獲得專項資金資助的單位(企業)要嚴格落實專賬管理制度,收到補助或獎勵資金后,按照各自適用的會計制度或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和賬目處理,對受資助項目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建立輔助明細臺賬,單獨核算,確保項目請款和接受財務檢查時能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會計資料。 第四十八條 各項目承擔單位(企業)要按照《東莞市“科技東莞”工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及我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有關規定,對項目支出的績效和預定目標的實現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于資金下達次年3月1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市經信局提交績效評價報告,并接受市經信局和市財政局的績效考核。扶持項目的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申請單位再次申請扶持的重要評審依據。 第四十九條 市經信局負責對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實施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解決。對項目的監督檢查應依法辦事,不得干預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被檢查的企業應主動配合檢查人員做好相關工作,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不得阻礙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五十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行為的,按《東莞市“科技東莞”工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問責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東莞市商貿流通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東府〔2007〕34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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