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關于廣州市會展業營業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二維碼
發表時間:2017-12-21 14:26 局屬各單位: 為正確執行營業稅稅收政策,加強我市會展業稅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稅目注釋》等稅收法律、法規,現對我市會展業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會展業務屬于代理行為,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組辦單位直接向參展商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支付的場地租金、展位搭建費、廣告費、交通費和食宿費后的余額。 二、組辦單位從事會展業務,必須憑從其他單位或個人取得的下列合法有效憑證,方可在計算營業額時扣除所列舉費用。 營業額扣除項目支付款項發生在境內的,該扣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為發票;支付給境外的,該扣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外匯付匯憑證、外方公司簽收單據或出具的公證證明。 三、組辦單位應將扣除項目費用單獨設置明細帳,與其他費用分別核算,扣除項目費用與其他費用劃分不清的,一律不得扣除。 四、會展業營業稅實行項目結算。納稅人從事會展業務時,按以下原則計算當期計稅營業額: (一)同一項目實現的營業收入與發生的可扣除費用在同一納稅期的,其當期計稅營業額按實現的營業收入扣除上述第一點所列費用后的余額計算。 (二)同一項目實現的營業收入與發生的可扣除費用不在同一納稅期的,可延至下一納稅期扣減當期計稅營業額直至為零后不再扣減。 五、本文會展業是指舉辦各類會議、展覽、展銷的社會活動,是會議業和展覽業的總稱。 六、本通知從2008年4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我局《關于舉辦展銷會收取參展費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1]119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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